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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T****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区中山大道八十六中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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