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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馆**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0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苏F78****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兴业大道东进国泰路西192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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