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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坊**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3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市莲路出岗中路西46米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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