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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15分许,不起诉刘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 Y*****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草坝街附近出发,往九小方向行驶至江北大道与吊桥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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