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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中黄山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务工。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查获。民警发现刘某某有饮酒嫌疑,民警发现刘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涉案无牌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刘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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