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委**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室,个体。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黄岛区**社区被处警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刘某某有饮酒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遂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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