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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46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街出来,途经安达市**街路口南100米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对刘某某提取的血样,于2020年6月24日,经哈尔滨大工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为126.2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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