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1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致同车人员李某某受伤,途经安达市**镇**门前处,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2020年10月21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61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造成一人受伤,伤情较为轻微,但二人系亲属关系,且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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