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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0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阮桥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E****G小型轿车沿**县道行驶至太和县**镇****m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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