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7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0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倪邱镇**村委会****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刘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的灰色五菱牌轻型拦板货车,从太和县三角元晶宫汽车城西门附近出发,沿创业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太和县创业路与祥和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交管大队一中队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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