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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8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丽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丽日一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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