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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37岁,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3********,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里菜市场**,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1白色丰田小型轿车,自本市南开区**里菜市场出发,沿西湖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城西供电公司门前时,因困倦并伴有酒力发作将车停在路边,趴在方向盘上睡觉造成车辆喇叭长鸣。后他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经对刘某某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6.5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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