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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D****0的灰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西青区万卉路大胜饭店附近出发,行驶至芥园西道,后自西向东行驶至普嘉乐装饰城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7.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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