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7********,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巷**号**号,住大荔县**镇**街**小区。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在**路一饭店吃饭喝酒,后其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A****X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送其朋友回家,沿**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宾馆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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