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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67********,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系大庆**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F号华泰牌SUV普通客车从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出发,沿新翔街、西通街、西宾路行驶至西宾岗,然后向南行驶至西槐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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