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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新**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一餐馆吃饭喝酒,结束后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搭载二人从该处出发,沿红星路由红星路四段向红星路一段方向行驶。2020年5月19日0时20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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