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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
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6日、9月30日将本案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6日20时32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雾凇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将其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采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检测,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9.5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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