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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38mg/100ml。经抽血送检。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mg/100ml。
刘某某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操作人,该公司2020年3月6日已复工万州区**镇库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月8日已复工万州区**镇污水管网工程。其个人向红十字会抗疫捐款50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3月31日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在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刘某某系初犯、路检查获、认罪认罚等情节,其系民营公司法人代表、新冠疫情期间带领公司响应国家号召复工复产,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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