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马村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H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修武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西时,被在此执勤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5月21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8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