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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3********,汉族,高中毕业,**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山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修武县五里源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五里源村东时,被在此执勤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7月22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13.99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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