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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37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路与**大街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扣。当日16时25分取刘某某血样,经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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