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L****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佛平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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