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二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H****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县大峃镇苔湖街方向驶往东风诚园方向。13时08分许,行经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42号门前地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05mg/100ml。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档案查询单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照片;6.其他材料: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