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70岁,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现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雅迪”牌两轮摩托车沿2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山市罗店镇罗店中学门口路段时,被罗店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0.9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7mg/100ml。

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血样提取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各一张;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后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