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乐山市市中区高铁站附近往长青路方向行驶,经过长药转盘往长青路行驶约100米后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6月11日0时1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民警随即将刘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刘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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