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二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系**集团公司**地区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街道**村**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小轿车至奉贤区**道**路**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事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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