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宁EA****号小型越野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城路与和睦巷交叉路口向东50米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