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2时32分许,广平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城区赵王路巡查过程中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广平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采血。经馆陶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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