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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被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01****两轮电动车,沿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梅里斯区前平村南侧,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梅里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二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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