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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2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山路、孟庄路、杭州路、杭州支路、沿杭州支路南向北行驶至杭州**路**路U型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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