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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龙海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31.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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