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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许, 被不起诉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8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查获。经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6.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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