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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村向集安市方向行驶,行驶至**路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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