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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餐饮户,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25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KD****的小型客车,在阜阳市颍泉区**桥(S102省道原X030县道**桥路段)从路边向前行驶至路中央,因挡住常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KB****的灰色小型客车,双方发生争执,常某某发现刘某某酒后驾驶,遂报警。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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