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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体院学院对面的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迷你牌粤******号小型汽车沿曲塘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洞井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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