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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3********,汉族,大学本科,镇江**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江市太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平路解放湾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贡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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