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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家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古镇**羊肉馆饮酒后,从餐馆附近驾驶渝DK****号牌小型轿车,当其行驶至铜梁区大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0 mg/100ml。公安民警将刘某某带至铜梁区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经鉴定,事发时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血液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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