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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栋,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广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交由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C****轿车,从贵阳市白某某**路出发,至贵阳市白某某**路**路交叉口处,发现前面有民警设卡查酒驾执法,便掉头准备逃避检查,被执勤的民警发现并拦住,刘某某下车后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便将其带至贵阳市白某某**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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