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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5********,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6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A****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500米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贵A***1警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贵A***1警号车上乘客张某某及驾驶人刘某某受伤。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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