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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G****9号小轿车行驶到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路与三桥南路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4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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