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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组。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3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朋友位于新添立交附近的家中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通过滴滴代驾软件呼叫代驾,因代驾找不到具体方位,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轿车沿云岩区新添大道行驶,准备与代驾汇合,驶至云岩区**道**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在案发当日已预定代驾,到案后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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