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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至文兴路与南环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刘某某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23mg/ml,后经检验鉴定刘某某99.09mg/ml。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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