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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陵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126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住陕西省高陵区**街办***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武润娜,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酒后驾驶陕A****2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至**小学附近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显示,其血醇浓度为108mg/100ml。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5532号”鉴定,刘**血醇浓度为117.20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被传唤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刘*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供述与辩解;4、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5532号鉴定意见;5、告知笔录;6、查获情况照片。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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