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社旗县****电厂电焊工,住河南省社旗县****电厂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饮半斤白酒。次日早上6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乡**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医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3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61mg/lOOm1。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