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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礼县**镇**加油站门口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35.4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00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照片、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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