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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南俊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靖远县**镇**范巷**烧烤店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并靠边停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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