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住甘肃省靖远县**镇**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F*****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沿靖远县北滩镇砚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滩镇红丰村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且刘某某为初犯、偶犯;案发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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