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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2018年0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靖远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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