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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组**号,住甘肃省景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景泰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出发,途径环城路、长城路、昌林路行驶至广场北路,刘某某停车在广场夜市吃饭后驾车途径广场北路、车站路行驶至车站路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苗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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