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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5********,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高中文化,从事装饰装修,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在益阳市三里桥吃晚饭时喝了一些酒,之后驾驶湘******汽车沿教育路由北往南行驶,在益阳市交警三大队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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