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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2001********,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湘、刘洋,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3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城步苗族自治县**镇中国银行路段时,撞到被害人杨某某拉的板车,造成杨某某受伤、摩托车与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民警带刘某某到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于2020年6月10日将血样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为107.9mg/100ml,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经本院审查认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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