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家中饮用白酒后驾驶鄂E*****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往采花集镇方向行驶至采花中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2020年4月15日20时许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成份含量为86.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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